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_乐鱼vip体育平台_乐鱼vip下载/乐鱼体育平台

全国服务热线:18329589137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时间: 2023-10-29 22:50:06 |   作者: 乐鱼vip体育平台

      (2004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等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的734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另将61项行政许可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或者改为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督管理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1.房地产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审核(已在收费环节依法审批,对收费资格不再审核)

      1.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资格的审查(省经委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省经委不再认证,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建立教育卫星地面接收站的审核(省教育厅不再审核,由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进行事后监督)

      2.高等院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专业外)的审批(由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自主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3.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的审定(由省教育厅制定大纲,组织教育专家评审推荐)

      1.设立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批(对科技项目依法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对实验区的设立不再审批)

      3.设立技术经营机构的审批(省科技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按摩服务场所设立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进口彩色复印机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海关等部门按进口商品依法做监督管理)

      7.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9.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0.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和匕首佩带证的核发(按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1.烟花爆竹生产、购买、销售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3.经济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4.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省公安厅不再核准,由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15.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的审核(省公安厅不再审核,由建设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1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的审核(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监督企业按照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市、县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分别审批和监督)

      1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相关的单位执行消防规范)

      20.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1.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由企业按照消防要求自主决定)

      22.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省公安厅不再复检,由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24.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5.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资格证书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6.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清洗许可证的核发(省公安厅不再核发,监督企业执行消防规范)

      28.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9.经营旧货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0.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的许可(省公安厅不再许可,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1.机动车车身喷涂企业广告或企业标识的审批(省公安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32.部队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转籍过户登记(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登记)

      33.机动车单位代号特种业务的审批(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4.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检测工作员岗位发证、换证的审批(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批)

      35.机动车驾驶证逾期的审验(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审验)

      6.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的审批(省财政厅不再审批,由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的审核(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政府监管)

      2.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广告法律、法规执行)

      3.招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及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审批(由用人单位按照市场需求决定)

      3.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审批(省建设厅不再审批,由测绘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2.三资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审批(省交通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再确认)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依法进行审批,对大纲不需再审批)

      4.农药经营单位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5.拖拉机驶入特定区域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审批,由交警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6.建设银鱼加工厂的批准(省农业厅不再批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7.银鱼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省农业厅不再核发,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9.畜禽新品种培育中试、区试区域的核准(省农业厅不再核准,由试验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1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的审查(省农业厅不再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资格的核准(省商务厅不再核准,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省商务厅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2.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文艺表演团体自主决定)

      4.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演员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6.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文化活动的审批(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并依法办理出国(境)手续)

      1.互联网站从事医疗信息业务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对互联网站依法监督管理)

      3.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核发(省卫生厅不再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卫生规范)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由企业执行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6.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决定)

      2.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的审核(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核,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不再审批,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4.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审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引进设备、技术改造、科技成果鉴定推广标准化的审查(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认定)

      1.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方案的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档案科技项目中止项目合同的审批(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3.档案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做修改、调整的审批(不再审批)

      3.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乙级、丙级)等级证书的核发(改由省室内装饰协会管理)

      1.普通大中专(师)、成人大中专(师)、干部大中专(师)学籍认定、转学审批、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电子注册)(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3.接受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和接受外国学生的中小学的资格认定(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票据的使用、印制和核销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别判定、质量检验(改由公路工程质量监测单位鉴定、检验)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审核、认定(改为登记备案)

      1.地州市的双边政府、联合国多边组织、国际民间组织的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2.救护车、卫生监督车、妇幼保健防疫车减免养路费证明的核发(改为事后监督管理)

      6.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资格认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特定种类设备设计文件的审查(改由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鉴定)